國家稅務總局日前出臺了《外商投資項目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管理試行辦法》,并于7月1日起開始施行。業內人士認為,《辦法》旨在鼓勵外商投資項目使用中國制造的設備,其意義在于扶持我國自主創新和自有品牌的成長,但是給予外資的這種超國民待遇,對于其他企業來說是不公平的。
《辦法》明確所稱國產設備是指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采購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作為固定資產管理的設備,包括按照購貨合同隨設備購進的配套件、備件等。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
根據《辦法》,享受國產設備退稅的企業包括被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從事交通運輸、開發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從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生產的中外合作企業。按規定應實行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采購的國產設備,不實行增值稅退稅政策。享受退稅的項目為《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和《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的投資項目所采購的國產設備。
北京泰福律師事務所長期從事稅務代理的潘幫南律師認為,出臺這一優惠政策的意義有兩點:
首先,在這一優惠政策出臺前,外商投資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是要交稅的。所以,《辦法》對于鼓勵外商投資企業采購中國制造的設備是有積極意義的。
其次,目前外商投資企業所用設備主要是進口設備,如果外商投資企業采購設備,中國制造的設備由于沒有運輸成本,采購周期短、價格低,又享受免稅,市場競爭力將大大提高。這相當于中國的制造設備出口了一次,對扶持我國自主創新和自有品牌的成長將產生積極的促進作用。
但潘幫南同時也表示,目前我國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在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辦法》規定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享受免稅,而其他企業采購國產設備要交稅,這是給予外商投資企業又一超國民待遇,對于其他企業來講是不公平的。要消除這種不公平,有待包括"兩稅合一"在內的稅制改革的逐步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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