鎢錫銻是稀缺礦產,重要的戰略物資。多年來,各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針對行業整頓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積極成效。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鎢錫銻產業在資源開發、行業監管中還存在很多矛盾和問題。為此專家建議,應該借鑒煤礦的監管經驗,完善法律法規政策,增強行業監管力度,促進行業發展。
日前,國家發改委牽頭的鎢錫銻清理整頓工作聯合檢查組對江西鎢錫銻行業整頓的進展進行了為期4天的檢查。檢查組對江西鎢錫銻清理整頓工作的做法、成效給予了充分地肯定。特別是對江西省人民政府提出的鎢錫銻行業今后要象煤礦一樣監管,像大礦一樣規范的行業管理新思路給予了高度評價。
早在1986年,我國就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鎢錫銻行業的監管工作告別了無法可依的歷史。隨著礦產資源法的修改和各項配套法規、規章的制定,鎢錫銻行業監管不斷向前推進。1991年,國務院又把鎢錫銻列為國家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礦種,并制定了一系列方針、政策,多次部署了全國鎢錫銻礦業秩序治理整頓工作。但這一行業有些問題還比較突出:一是資源消費過大,綜合回收率低。以鎢為例,每年8萬-9萬噸鎢精礦的產量,至少要消耗約10萬噸三
氧化鎢儲量。在全國578.6萬噸資源儲量中,現在能較好地利用的基礎儲量為139萬噸,按目前年消耗儲量10萬噸計算,規模開采只能維持14年。即使按資源儲量計算,目前正在生產的鎢礦區按目前生產量靜態規模生產*多維持22年;
二是重復建設進一步擴大。鎢行業尤為嚴重。2005年我國APT生產能力已經達到13.1萬噸,但在建的或籌建的APT生產線還有1.6萬噸!
鎢粉生產能力達到5.36萬噸,在建或籌建的
鎢粉生產線還有1.4萬噸;
三是礦業治理機制不完善。由于近兩年價格飛漲,亂采濫挖現象有所抬頭。長期以來,礦山生產秩序就不斷反復,價格漲,民采多,產量大;價格落,民采息。如此反復,得利的是非法采礦者,價格低他就不采了;吃虧的是合法礦山,價格再低正規企業也得維持生產,因為幾千職工等著要飯吃。雖然國家制訂了總量控制這一措施,但是執行不力,對違規者的處罰缺位;四是系統管理體制不順。原國家有色金屬工業局(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總公司)撤銷后,從上到下的行業管理出現多頭無序的狀態。
業界認為,加強鎢錫銻行業監管,要有兩個清醒的認識。首先,對鎢錫銻的重要地位要有清醒的認識。鎢錫銻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物質,其經濟總量不大,但關系到國家發展安全。保護好、利用好鎢錫銻資源是時代賦予我們的責任。各級政府、各職能部門要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進一步提高對加強鎢錫銻行業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和艱巨性的認識,推動我國鎢錫銻行業走出一條科技含量高、經濟效益好、資源利用率高、環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的新路子。
日本在這方面的做法值得我們借鑒。日本經濟產業省*近表示,除了原來國家法律規定必須儲備的稀有金屬外,還計劃將鉑、銦以及稀土等也列為必須儲備的戰略物資,而且相當部分的儲備是從我國進口的。日本是個能源資源稀缺的國家,絕大部分能源資源都依賴進口。稀有金屬雖然不像石油等能源那么引人注目,但同樣是工業建設、尤其是高科技產品生產不可缺少的重要資源。在上世紀80年代日本制定了儲備稀有金屬的相關法律,規定國家和部分企業必須儲備一定數量的釩、錳、鈷、鎳、鉬、鎢、鉻等稀有金屬。目前,世界各國都很重視資源問題,日本此舉本也并不出人意料。我國鎢錫銻資源雖然較為豐富,但資源消耗過快顯然對我國可持續發展不利。
其次,對鎢錫銻礦業秩序整治的難度要有清醒的認識。我國鎢錫銻治理整頓從上世紀80年代中期就已經開始,區域性、全國性、分礦種或全行業的治理整頓,隔幾年來一次,幾乎沒有停頓。但是,同樣的問題也反復出現,被同樣的手段反復治理,結果卻難以實現"根本好轉",并且還在"亂而治,治而亂"地循環,令各級管理者甚至被管理者難耐其煩。
問題出在哪里了?主要有兩方面的問題:
一方面是法律法規方面的問題。有專家認為,鎢錫銻行業治理整頓已成為各級政府的一種主要的行政手段或行政措施,不斷重復同一行政手段去解決同一類問題,而收效有限,至少說明法律法規存在漏洞或不甚周全。法律規定礦產資源屬國家所有。但是,國家的代表是誰?礦產地政府和居民的利益由誰來代表?礦產地政府和居民的利益沒有合法合理并通過適當的途徑體現出來。近兩年價格飛漲所帶來的巨大利益,更加劇了這種利益的沖突。
另一方面是政府執行力方面的問題。近年來區域經濟發展的要求使得一些地方政府對中央資源政策的執行力出現弱化傾向,以犧牲資源代價換取經濟發展的現象屢禁不止,國家法律法規和中央政策在這些地方被"走樣執行"。在不正確的發展觀指導下,一些地方政府對破壞、浪費資源的現象不制止或者制止不力。導致年年搞整治,也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由于缺乏應有的政府執行力,一些地方的鎢錫銻礦產資源開發秩序至今未擺脫治了又亂,亂了又治的尷尬局面。
加強鎢錫銻行業監管勢在必行,為此專家建議:
*,要象煤炭一樣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規政策。1996年,我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對煤炭生產的開發利用、生產經營、安全監管、資源保護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這部法律的出臺,使得煤炭行業的監管有法可依,執法主體明確,責職分工明確,法律責任明確。煤炭行業作為高危行業,雖然事故時有發生,但是國家的監管是嚴格的,行業管理是有效的。對鎢錫銻行業而言,1991年國務院下發了國發[1991]5號文件,是國家對鎢錫銻產業實行的一個基本的產業政策。為了全面貫徹國務院這個文件,國家有關部委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強了監管力度。以鎢為例,從1999年開始,國家有關部委先后下發了《關于對鎢業生產經營秩序進行清理整頓的通知》、《關于加強鎢行業綜合治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加強鎢礦開發管理工作的通知》、《鎢品、銻品出品供貨企業資格認證暫行辦法》以及公布具有采礦資格的鎢礦開采企業名單、按年度下達鎢礦開采的的生產定額等。應該說這些政策措施的出臺,對取締所有的個體(含聯戶)采鎢,建立迅速有效的監管體系,制止亂采濫挖,整頓市場秩序起到了積極的作用。目前,國家有關部委正在制定鎢錫銻行業的準入條件,抬高行業準入門檻,規范行業管理,確保行業持續健康發展,希望有關規定飛早出臺。建議修改和完善我國護性開采礦種的法規和條例,通過法律法規,明確各級行業管理執法主體、理順系統管理體制,明確礦產地政府和居民的具體利益;通過法律法規,創新鎢錫銻行業監管的方法、措施,建立適應新形勢要求的鎢錫銻行業管理的新體制,全面提升鎢錫銻行業管理工作水平。
第二,要象煤炭一樣依法監管,提高政府執行力。要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加強鎢錫銻行業管理意見的通知》和《關于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精神,站在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依法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
重點在三方面:一是"治亂"。要嚴厲打擊、堅決取締非法開采礦產資源活動,對無證開采、以采代探、偷采盜采、越層越界開采、證照不全、違法承包租賃、非法轉讓礦權、越權審批,特別是對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參與辦礦或充當非法采礦者的"保護傘"等行為的整治絕不手軟,堅決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二是"治散"。要全面開展礦產資源開發的整合工作,推進礦產資源開發實現合理布局,不斷提高礦產資源開發的規模化、集約化水平。重點對一個主礦體設置多個礦權人、大礦周圍的眾多小礦等進行治理,按照礦產資源條件,結合總體產業布局和結構調整,按照一個主礦體只能設置一個礦權人的原則做好規劃;對歷史形成的小礦區別情況,分別制訂實施整合方案,促進礦產資源的規模化、集約化開發,解決布局不合理問題。
三是"治本"。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結合實際制定維護礦產資源開發正常秩序的政策措施并加以落實,努力實現管理有規、礦權有序、開發有責、調控有效、監督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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