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日前下達了2007年全國鎢礦和稀土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鎢精礦(65%)開采總量控制指標為59270噸,稀土氧化物開采總量控制指標為87020噸。
國土資源部要求各有關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下達鎢礦和稀土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時,上下級政府間要簽訂責任狀,政府與礦山企業間要簽訂合同書,明確權利與責任;要對礦山企業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監督,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以確保指標執行;要加強鎢礦和稀土礦開采企業內部管理,督促礦山企業建立生產銷售臺賬和原始生產日報等與開采總量控制相配套的企業管理制度。
此外,礦山企業應指定專人負責,隨時與當地國土資源部門保持溝通與聯系,于每月10日前將上月鎢礦和稀土礦生產數量、銷售量等情況報送當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各有關省(區)國土資源廳應于每季度前15日內向國土資源部報送上一季度本行政區鎢礦和稀土礦總量控制的執行情況。國土資源部將對各地鎢礦和稀土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執行情況季報月報進行嚴格審核,并進行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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