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資源和環境,配合國家產業政策,進一步加強稀有金屬出口管理,根據《鎢及鎢制品、銻及銻制品出口經營管理暫行辦法》、《鎢品、銻品出口供貨企業資格認證暫行辦法》、《白銀出口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現公布《2012年鎢、銻、白銀國營貿易出口企業,鎢、銻出口供貨企業資格標準及申報程序》。
一、2012年鎢、銻國營貿易出口企業資格標準
(一)獲得進出口經營資格或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通過ISO9000系列質量體系認證。
(三)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并按期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并提供所在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已按期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相關證明。
(四)流通企業須按照《鎢、銻出口供貨企業資格認證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收購具有出口供貨資格生產企業的產品。
(五)已獲得出口國營貿易資格的企業,2008-2010年每年均有鎢、銻出口實績(2008年以后獲得出口國營貿易資格的企業,自獲得資格年份至2010年每年均有鎢、銻出口實績;2011年獲得資格的企業暫不考核其出口實績);新申報企業必須為已獲得出口供貨資質的企業,且鎢生產企業近三年年均出口供貨不低于2000噸(相當于
仲鎢酸銨APT);銻生產企業近三年年均出口供貨不低于10000噸(精銻)或8000噸(氧化銻)。出口實績以海關統計為準,出口供貨實績以經行業組織復核的數據為準。
凡企業所產產品為科技部、商務部、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發布的《中國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目錄》或科技部發布的《中國高新技術產品目錄》中所列產品,或經科技部認定的高新技術產品,可視產品具體情況適當降低上述標準。
(六)2008-2010年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七)生產企業還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須是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生產的冶煉加工企業。
2、獲得ISO14000系列環境管理體系認證以及省級環境保護部門頒發的達標排放證書。并提供由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出具的本年度達標排放環境監測報告。
二、2012年白銀國營貿易出口企業資格標準
(一)生產企業。
1、獲得進出口經營資格或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2年以上;
2、已獲得出口國營貿易資格的企業2008-2010年有白銀出口實績(2011年獲得資格的企業暫不考核其出口實績);新申請企業2010年年產白銀80噸(含)以上,西部地區新申請企業可放寬至40噸(含)以上。出口實績以海關統計為準,產量以國家統計局提供的產量數據為準。
凡企業所產產品為科技部、商務部、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發布的《中國高新技術出口目錄》或科技部發布的《中國高新技術產品目錄》中所列產品,或經科技部認定的高新技術產品,可視產品具體情況適當降低上述標準。
3、生產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工業粉塵、廢水、廢氣的排放達到國家現行標準(尤其是在粗銀火法冶煉過程中產生的含砷的煙塵、廢水必須經過無害化處理),并獲得省級環境保護部門頒發的達標排放證書,且須提供由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出具的本年度監測報告。
4、粗銀生產流程與電解提純生產流程在同一法人企業完成,且對電解所用粗銀生產的環保措施達到以上第3款要求。
5、回收銀企業在收購地處理含銀廢料時,不可造成二次污染,排放應達到國家現行標準。
6、生產企業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要求進行生產,產品質量達到現行國家標準。
7、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并按期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并提供所在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已按期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相關證明。
8、通過國家ISO9000系列質量體系認證和ISO14000系列環境管理體系認證。
9、2008-2010年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對于在同等條件下,通過ISO14000系列環境管理標準認證、產品在國際市場注冊商標、產品鏈條長及產品深加工比例高的企業將優先考慮核定其出口經營資格。
(二)流通企業。
1、獲得進出口經營資格或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5年以上。
2、已獲得出口國營貿易資格,且2008-2010年有白銀出口實績(以海關統計為準)。
3、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并按期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并提供所在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已按期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相關證明。
4、通過國家ISO9000系列質量體系認證。
5、2008-2010年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三、2012年鎢、銻出口供貨企業資格標準
(一)必須是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生產的冶煉加工企業。
(二)鎢經營企業的鎢相當于
仲鎢酸銨(APT)生產能力3000噸(含)以上(以2010年底前已具備的生產能力為準,下同),已獲得出口供貨資格的企業,2008-2010年年均出口供貨量須在500噸(含)以上;銻經營企業的銻品生產能力4000噸(含)以上,已獲得出口供貨資格的企業,2008-2010年年均出口供貨量須在500噸(含)以上。
在同等條件下,采選冶綜合類企業、產品鏈條長、深加工產品比例高的企業優先考慮。
(三)產品質量達到現行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并通過國家ISO9000質量體系認證和ISO14000系列環境管理體系認證。
(四)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并按期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并提供所在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已按期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相關證明。
(五)鎢經營企業的鎢精礦到仲鎢酸銨(APT)的主工藝流程回收率大于90%,仲鎢酸銨(APT)到
鎢粉回收率大于97%;銻經營企業的銻精礦到精銻總回收率大于80%。
(六)鎢經營企業的鎢精礦到仲鎢酸銨(APT)能耗小于1噸標煤/噸產量,仲鎢酸銨(APT)到
鎢粉能耗小于4.6噸標煤/噸產量;銻經營企業的精銻冶煉能耗小于1.27噸標煤/噸產量。
(七)工業粉塵、廢水、廢氣排放等達到國家現行標準,并獲得省級環境保護部門批準,并須提供當年由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出具的檢測報告。
(八)裝備水平先進,主要設備、儀器、儀表為1995年以后制造。
(九)冶煉企業所采購的鎢、銻精礦及初級產品均是來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開采企業和取得出口供貨資格的冶煉企業的產品。
(十)獲得2012年鎢、銻國營貿易出口資格的企業,自動獲得2012年鎢、銻出口供貨資格。
四、相關審核申報程序
(一)各地商務主管部門依據2012年鎢、銻國營貿易出口企業資格標準,按照國家產業政策的要求,優先考慮采選冶綜合類企業,在本地已獲得2011年鎢、銻國營貿易出口資格的企業數量內,對符合國營貿易出口資格的企業進行審核,并于2011年11月25日前將審核意見報商務部(對外貿易司,附企業相關申請材料)。2011年已獲得2011年鎢、銻國營貿易出口資格的中央管理企業依據鎢、銻國營貿易出口企業資格標準,于2011年11月25日前,將申請材料報送商務部(對外貿易司,附企業相關申請材料)。
(二)各地商務主管部門依據2012年白銀國營貿易出口企業資格標準,對本地申報白銀國營貿易出口資格的企業進行審核,于2011年11月25日前向商務部(對外貿易司,附企業相關申請材料)報送審核意見及企業申請。中央管理企業依據2012年白銀國營貿易出口企業資格標準,于2011年12月1日前,將申請材料報送商務部(對外貿易司,附企業相關申請材料及匯總表,見附件,企業所填表格請至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網站下載)。
(三)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按照2012年鎢、銻出口供貨企業資格標準,對本地符合2012鎢、銻出口供貨資格的企業進行初審,并于2011年11月25日前向商務部(對外貿易司,附企業相關申請材料電子版即可)報送初審意見及企業申請。同時抄送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中國鎢業協會(附企業相關材料紙質版及匯總統計表電子版,見附表,企業所填表格請至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網站下載)。
受商務部委托,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中國鎢業協會對申請鎢、銻出口供貨資格企業的條件進行復核,并提出行業意見,于2011年12月1日前報送商務部(對外貿易司)。
(四)商務部對符合申報鎢、銻、白銀國營貿易出口資格的企業進行審定并在商務部網站上公示無異議后,根據計算公式進行配額分配并對外公布。同時,根據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中國鎢業協會的復核意見,對申請鎢、銻出口供貨資格的企業進行審定并在商務部網站上公示無異議后,對外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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