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國土部發布《開采總量控制礦種指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強調為鼓勵礦山節約集約利用資源,礦產開采總量控制指標可向礦山資源開發利用水平較好的企業適當傾斜。
國土部強調,出臺上述《辦法》的目的是,“加強國家實行開采總量控制礦種的管理,防止優勢礦產資源過度開采,保護和合理利用礦產資源。”
按照要求,國土部將依據全國礦產資源規劃以及國家產業政策,綜合考慮礦產資源潛力、市場供求狀況、資源保障程度、采礦權設置和產能產量等因素,確定年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
具體分配至各省(區、市)時,可采用基數測算法或定量測算法,并依據具體因素有所增減。其中,核增因素主要包括:國家實施產業布局調整需要增加指標的;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到位,產業集中度明顯提高的;礦產開發秩序穩定,嚴格執行總量指標管理制度的。
核減因素則包括,指標管理責任不落實,年度超指標生產或不按時上報指標執行情況的;礦山安全事故多發的;環境破壞較嚴重的;未及時查處無證開采、越界開采等違法違規行為的;采礦權未按規定進行有償處置的。
《辦法》還強調,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根據本轄區內礦山企業的保有資源儲量、開發利用情況、資源利用水平等因素,參考礦山企業以往年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執行情況,對指標實施分配。屬于34個重要礦種范圍的,開采總量控制指標原則上直接分解下達到礦山企業。
國土部還表示,開采總量控制礦種與其他礦種共、伴生的,應納入開采總量控制指標管理,不得超指標生產。主采礦種屬國家緊缺礦種的,經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準,超總量控制指標開采的,應進行儲備,不得銷售。
近幾年來,我國分別對鎢、錫、鉬、銻、稀土等優質礦種的開采總量進行控制,其主要目的是保護這些優勢礦種,穩定價格,維持我國在國際市場的話語權。其中,自2007年以來,國土部已經連續5年對全國稀土礦開采企業下達稀土開采總量控制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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