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頒發的《礦產資源規劃編制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12月1日起施行。《辦法》指出,礦產資源規劃將與礦業權審批發證“掛鉤”,對于不符合規劃要求的,不得審批、頒發勘查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不得辦理用地手續。《辦法》將提高礦產資源規劃的法律地位,加強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統一規劃和集中統一管理。
該《辦法》旨在規范礦產資源規劃的編制和實施,加強中國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統一規劃和集中管理。此外,《辦法》的頒布意在強化礦產資源總量調控、布局優化和結構調整的管理;落實地質找礦新機制,實現找礦重大突破;發展綠色礦業。
自1998年以來,中國編制實施了兩輪礦產資源規劃,但由于現行礦產資源法等法律法規地位不夠明確,監督檢查力度不夠,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規劃的實施效果。為了有效解決這些問題,今年10月12日,國土資源部部長徐紹史簽署了國土資源部第55號令,正式頒布《礦產資源規劃編制實施辦法》。
《辦法》規定,礦產資源規劃是落實國家礦產資源戰略、加強和改善礦產資源宏觀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依法審批和監督管理地質勘查、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重要依據。
同時,《辦法》明確了“兩類四級”規劃體系,即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兩類,國家、省、設區的市、縣四級;明確了規劃編制的內容和要求,規定了承擔規劃編制工作單位的條件,對規劃編制的基礎性工作、編制技術規范、編制原則、規劃期、規劃的主要內容等技術要求也作了明確規定。
另外,據了解,《辦法》確立了五項規劃實施管理制度,即領導責任制、規劃年度實施制度、礦業權規劃審查制度、項目規劃審查制度以及規劃的評估、修改和調整制度,以保證規劃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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