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下旬,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印發《關于落實降低企業杠桿率稅收支持政策的通知》,強調將“落實和完善降杠桿財稅支持政策”作為重要任務,要求各級財稅部門切實減輕企業負擔、降低企業成本,為企業降杠桿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通知》提出,企業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股權(資產)收購、合并、債務重組等重組行為,可按稅法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遞延納稅優惠政策;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可按規定享受5年內分期繳納企業所得稅政策。
《通知》明確,在企業重組過程中,企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貨物、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符合規定的,不征收增值稅;企業重組改制涉及的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符合規定的,可享受相關優惠政策。符合信貸資產證券化政策條件的納稅人,可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通知》還提出,企業破產、注銷,清算企業所得稅時,可按規定在稅前扣除有關清算費用及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企業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債權損失可按規定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金融企業按照規定提取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符合稅法規定的,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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