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8月1日起,我國將調整鉛鋅礦石、銅礦石和鎢礦石產品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對經濟影響深遠的資源稅改革的大幕正在拉開——讓資源不再“廉價”
資源稅改革可謂“一舉兩得”。一方面,通過調高稅率,改變計征方式,可以有效遏制掠奪性的資源開發;另一方面,也能通過改革籌集到部分資金,并將其用于環境治理
7月24日,滬市上市公司宏達股份發布公告稱,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通知,從今年8月1日開始,鉛鋅礦石的單位稅額標準將調整,從而使公司2007年度每股收益減少0.01元。而在此前,西部礦業、中金嶺南和廈門鎢業等礦業類上市公司也先后表示,資源稅政策的調整將微幅影響公司今年收益。
盡管從上市公司的情況來看,此次資源稅的上調直接影響有限,但其中折射出來的政策導向與長遠意義,卻引起了廣泛關注。此次調整鉛鋅礦石、銅礦石和鎢礦石產品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三種礦石產品資源稅額標準漲幅達3倍到16倍,是自1994年開征資源稅以來幅度*大的調整。有專家認為,這標志著我國資源稅制度改革的大幕正在拉開。
我國現行資源稅是從量定額征收的一個稅種。自開征以來,在增加財政收入、促進礦產資源合理開發、發展地方經濟等方面發揮了一定作用。然而,近年來我國對資源產品的需求不斷擴大,資源價格也持續上漲,現行資源稅制度已無法有效發揮調節資源級差收入的功能,也很難促進資源的合理有效利用。改革資源稅制度勢在必行。
就稅收收入而言,資源稅是個小稅種,但其作用卻不可小視。目前我國資源稅稅制有不盡合理之處,主要體現在稅率過低,計征方式不合理,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資源價格不能有效反映資源稀缺程度和環境污染造成的成本。資源行業的準入門檻不高,產品成本較低,使得企業對這些行業的投資增加,資源在大量開采利用的同時實際利用效率卻不高,這是造成我國經濟粗放式增長的一個重要原因。
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近年來,我國對礦產品資源稅進行了多次調整。去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取消了對有色金屬礦產資源稅減征30%的優惠政策,恢復全額征收;調整了對鐵礦石資源稅的減征政策,暫按規定稅額標準的60%征收;調高了巖金礦資源稅稅額標準。今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又調高了焦煤資源稅稅額,并對鹽資源稅稅收政策進行了調整。
從實際意義看,資源稅改革可謂“一舉兩得”。一方面,通過調高稅率,改變計征方式,可以有效遏制掠奪性的資源開發,改變經濟發展過于依賴資源消耗的狀況;另一方面,也能通過資源稅改革籌集到部分資金,并將其用于環境治理,使我們生存的環境更加清潔、優美。
當然,資源稅改革要取得成效,還需要探礦采礦權有償取得、出口退稅、關稅乃至資源價格形成機制改革等諸多政策的配合。如此,才能真正建立能夠促進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的財稅政策,讓寶貴的資源不再“廉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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