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第512 號國務院令,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條例》共8章133條。分為總則、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稅收優惠、稅源扣繳、特別納稅調整、征收管理、附則八個部分;對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納稅人作了細化規定: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對企業支出扣除的原則、范圍和標準作了規定,對稅收優惠作了具體規定,同時,還對小型微利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作出明確界定。不過并沒有對過渡性稅收優惠政策作出具體規定。
《條例》自2008 年1 月1 日起施行。1991 年6 月30 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和1994年2 月4 日財政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之后將會有三種稅率:25%的普通稅率;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實行20%的優惠稅率;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實行15%的優惠稅率。
有專家指出,對有色金屬行業而言,目前礦山采掘業現行稅率在30%以上,本次稅率調整將受惠明顯,而有色金屬冶煉行業現在稅負水平接近25%,因此將享受不到兩稅合并的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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