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日前發布通知,按照《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國務院加快振興裝備制造業的若干意見有關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的有關規定,自2008年1月1日(以進口申報時間為準)起,對國內企業為開發、制造大型煤炭采掘設備而進口部分關鍵零部件、原材料所繳納的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實行先征后退,所退稅款作為國家投資處理,轉為國家資本金,主要用于企業新產品的研制生產以及自主創新能力建設。
財政部同時發出通知稱,根據有關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以進口申報時間為準),對國內企業為開發、制造大型露天礦用機械正鏟式挖掘機而進口的部分關鍵零部件、原材料所繳納的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實行先征后退。
記者從財政部了解到,此次調整大型礦用挖掘機、煤炭采掘設備關鍵零部件和原材料進口稅收政策是落實去年初發布的《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國務院加快振興裝備制造業的若干意見有關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的有關規定。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調整進口稅收政策體現了政府對振興國內裝備制造業的支持。財政部已審批通過了紡織機械、盾構機、大型礦用挖掘機和煤炭采掘設備四個大類的關稅調整政策,其余領域的關稅調整政策也將陸續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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