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管理工作,近日,國土資源部發布《關于進一步做好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凡建設項目實施后,導致其壓覆區內查明的重要礦產資源不能開發利用的,都應 按本通知規定報批。建設項目壓覆區與勘查區塊范圍或礦區范圍重疊但不影響礦產資源正常勘查 開采的,不作壓覆處理。礦山企業在本礦區范圍內的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不需審批。《通知》 明確,重要礦產資源是指《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附錄所列34個礦種和省級國土資源行政 主管部門確定的本行政區優勢礦產、緊缺礦產。煉焦用煤、富鐵礦、鉻鐵礦、富銅礦、鎢、錫、 銻、稀土、鉬、鈮鉭、鉀鹽、金剛石礦產資源儲量規模在中型以上的礦區原則上不得壓覆,但國 務院批準的或國務院組成部門按照國家產業政策批準的國家重大建設項目除外。
《通知》規定,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由省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壓覆石油、 天然氣、放射性礦產,或壓覆《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附錄所列礦種(石油、天然氣、放 射性礦產除外)累計查明資源儲量數量達大型礦區規模以上的,或礦區查明資源儲量規模達到大 型并且壓覆占1/3以上的,由國土資源部負責審批。《通知》詳細規定了國土資源部負責審批項 目的報批要求,并明確要求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高工作效率、規范管理、做好服務。
《通知》強調,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協調,做好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管理與 土地管理的銜接。凡申請辦理土地預審或用地審批的,要按照有關規定,提交省級國土資源行政 主管部門出具的未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證明或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有關材料。未統一開展建 設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調查和預登記工作的城市,在辦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審批時,建設單位 應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履行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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