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發〔2011〕29號
為保護和合理利用我國優勢礦產資源,按照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實行有計劃開采的規定,依據礦產資源規劃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勘查開采管理暫行規定》(國土資發〔2009〕165號)的有關要求,經綜合研究資源儲量、現有探礦權、采礦權設置情況以及市場需求趨勢等因素,部決定,繼續對鎢礦、銻礦和稀土礦實行開采總量控制管理;2012年6月30日前,原則上暫停受理新的鎢礦、銻礦和稀土礦勘查、開采登記申請。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11年全國鎢精礦(三
氧化鎢含量65%)開采總量控制指標為87000噸,其中主采指標68680噸,綜合利用指標16200噸,預留2120噸暫不下達。銻礦(金屬量)開采總量控制指標為 105000噸,其中下達各省(區)銻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74650噸;綜合利用30350噸暫不下達各省(區)。全國稀土礦(稀土氧化物REO)開采總量控制指標為93800噸,其中輕稀土80400噸,中重稀土13400噸。
二、各省(區、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部下達的鎢礦、銻礦和稀土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根據本轄區內礦山企業儲量狀況、資源開發利用情況,認真做好指標分解和下達工作。做到控制指標到市、到縣、到礦山企業,分級負責,層層落實,并于2011年4月底前將指標分解和落實情況向社會公示后報部。
三、各省(區、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采取有效措施,按照《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勘查開采管理暫行規定》的各項要求,簽訂開采總量控制責任書和合同書,落實專人對礦山企業控制指標執行情況進行監管,并嚴格執行國土資源統計報表制度。
四、2012年6月30日前,除下列情況外,暫停受理新的鎢、銻和稀土礦勘查、開采登記申請。
(一)國務院批準的重點項目和使用中央地質勘查基金或省級財政專項資金開展的預查、普查和必要的詳查項目。全國使用中央地質勘查資金或省級財政專項資金開展鎢、銻和稀土礦勘查的項目,已經納入省級礦產資源規劃并經部批準的,憑下達預算文件向部申請,按計劃設置探礦權;省級礦產資源規劃中未明確安排的,由相關省廳編制專項勘查規劃和探礦權設置年度計劃,報部批準后,再憑下達預算文件向部提出勘查登記申請。使用中央地質勘查基金或省級財政專項資金項目,不得與企業資金拼盤,勘查完成后作為礦產地儲備,由部根據市場需求有計劃地向社會公開競爭出讓探礦權。
(二)按照省級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實施方案確定的整合礦區,已有采礦權、探礦權需要整合的。
(三)已有礦山企業確因采礦權范圍內資源枯竭無法正常生產,申請利用原有生產系統擴大勘查開采范圍的毗鄰區域的。
(四)根據中央有關的區域經濟扶持政策,部與相關省(區、市)人民政府簽署協議,需要予以支持的建設項目。
五、部將對各地鎢、銻和稀土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執行情況季報進行嚴格審核,并將組織開展鎢、銻和稀土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執行情況檢查。各地在執行總量控制工作中遇到有關問題請及時報部。
附件:
2011年全國鎢礦銻礦稀土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 二О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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